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466號
TCDV,104,司促,23466,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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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陳欽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請求之原因事實欄
  (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
     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
     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
  (二)債務人前向聲請人申辦短期循環融資契約書,約定期
     間自93年9月8日起至94年9月8日止,原核准額度為新
     臺幣(以下同)20,000元,利率依年息18.25%固定利
     率按日計算(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二條),並約定自核
     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債務人不為反對續約之
     意思表示,並經聲請人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
     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倘契
     約屆期未延長時,債務人應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短
     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一條)。又如有未依約履行之情事
     ,債務人除按原定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應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短期循
     環融資契約第三條)。
  (三)豈料,債務人僅繳付至95年2月20日即未依約履行,
     迄今尚欠本金19,043元及自95年2月21日起算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基於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賜准依
     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至為法
     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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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