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403號
TCDV,104,司促,23403,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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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03號
債 權 人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佳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事項之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資料(如工程合約書、相關
   支出費用之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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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