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351號
TCDV,104,司促,23351,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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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51號
債 權 人 林鍵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尚沃即林正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林尚沃即林正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建宏土木包工業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具體敘明票號CDSA5037475號支票對債
   務人林尚沃即林正義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原因
   事實所載之發票人與該票據之發票人不同)。
  ㈢提出票號CDSA5037475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正本(影本不清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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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