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453號
TCDV,104,司促,22453,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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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3號
債 權 人 陳永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絹即大興企業行戴素馥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明債務人係「戴素馥」或「簡素馥」,並提出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㈡提出大興企業行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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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