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02號債 權 人 魏素專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花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王鐔湘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