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063號
TCDV,103,訴,3063,201508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3號
原   告 蔡進城
被   告 陳培欽
      陳信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被   告 林柯素珍
      陳明利
      陳安男
      陳水棟
      陳安幫
      王陳瑞芬
      謝陳瑞玉
      陳吟西
      趙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24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