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12號
TCDV,103,訴,2012,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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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12號
上 訴 人 傅杏子即宇釩精品名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麗英因103年度訴字第2012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
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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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