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10號
TCDV,103,訴,1410,201508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410號
原   告 正豐行即鄧勇進
訴訟代理人 謝永新
被   告 中華民國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複代理人  黃彩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77年起,與臺灣省農會(被告中華民國農會之前 身)簽訂承銷契約,取得基隆地區之瓶裝保久鮮乳產品經銷 權,原告並以基隆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197 建號建物、同段388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86建號建物( 下稱系爭房地),於77年3 月25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 幣(下同)920,000 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臺灣 省農會。嗣臺灣省農會於92年5 月22日以中郵管局第21支局 347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終止原告承銷權(見本院卷一第1 1 頁),原告於終止契約後陸續繳回保久乳空瓶、空箱,扣 除終止契約前逾期未退還之空瓶箱數目,共溢繳空箱 1,256 個、空瓶22,165 支,經臺灣省農會於96年5月14日以臺中工 業區郵局412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截至96年3月底止,溢 繳保久乳空箱1,256 個,溢繳保久乳空瓶22,165支,請於文 到翌日起60日內運回」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頁),並分別 於96年8月8日以臺灣省農會鮮乳加工廠臺農乳中廠業字第10 4 號函通知原告:「本廠將於近日內派專車檢還貴行溢繳之 空箱1,256 箱,空瓶22,165支,屆時請點收。」等語(見本 院卷一第13頁),及於100年4月25日以臺灣省農會臺農乳中 廠業字第81號函說明:「本廠溢收之空瓶空箱,實物歸還經 銷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5 頁)」等語。另臺灣省農 會曾在另案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73號案件中辯稱:「至於原 告溢繳之空瓶箱被告願退還於原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 8 頁),及於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 )95年度上易字第291 號案件中辯稱:「至於上訴人(即原 告)溢繳之空瓶箱,被上訴人(即被告)願退返上訴人」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151 頁),並經判決確定在案,顯見前開



溢繳之空箱1,256 箱,空瓶22,165支為原告所有,惟被告迄 今仍未返還。
二、又依原告與臺灣省農會簽訂之87年度承銷臺農乳品同意書( 見本院卷一第153至158頁)第11條約定:「承銷人承銷本項 產品,願提供相當價值以上有價證券或同值不動產之質權或 抵押權設定,其設定金額按本同意書第六條之平均每月基本 銷售量計算。」,顯見系爭抵押權係因臺灣省農會要求原告 承銷臺農乳品而設定。而臺灣省農會已於92年5 月22日終止 原告承銷權,並於93年12月22日以臺灣省農會臺農乳中業字 第00000000號函說明,原告截至93年10月底止,溢繳免回收 貨款4,799 元,紙盒乳品貨款151元,保久乳貨款1,201元, 可見原告並無積欠臺灣省農會任何之債務,被告依法應塗銷 系爭抵押權,被告卻屢以原告於90年6月1日與訴外人新添商 行即鄧月桃(以下簡稱新添商行)有結盟聯保關係,而拒絕 塗銷系爭抵押權。惟依系爭抵押權設定書約定:「本抵押係 債務人向債權人代銷貨品擔保債務人所開票據及其他一切債 務不能履行時,由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本抵押物……」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1頁),僅擔保債務人即原告所開票據及其 他一切債務,並未擴及新添商行之債務。又因新添商行於90 年5 月31日申請擴大經銷區至南港區,應臺灣省農會要求增 加提供擔保品,原告因而與新添商行出具系爭結盟及聯保互 動關係申請書(見本院卷一第21頁),然該結盟及聯保互動 關係申請書並未經臺灣省農會辦理對保及函覆核准,而無法 律效力,並已經另案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73號判決認定,該 結盟及聯保互動關係申請書係由原告單方提出,尚非雙方已 訂妥之契約書面。臺灣省農會於92年1 月10日亦以臺灣省農 會鮮乳加工廠臺農乳中廠業字第007 號函文說明:「合併經 銷商號並非增設」為由(見本院卷一第222 頁),拒絕新添 商行以結盟連保替代增加設定之申請,原告與新添商行自得 以「結盟互保取代增設抵押」之條件,因被告拒絕而不成立 為由,解除結盟連保關係,新添商行於92年1 月14日函復臺 灣省農會說明結盟互保之理由及備妥定存單據請臺灣省農會 派員前來處理時,並已檢附「解除結盟連保申請書」(見本 院卷一第22頁),被告藉詞拒絕塗銷系爭抵押權,係故意侵 害原告使用系爭房地作為其他廠商抵押權設定之權利,而系 爭抵押權依社會一般商業行為之通念,應可得920,000 元貨 品之現金抵用,被告之侵權行為顯已損害原告920,000 元貨 品現金抵用之權利,依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920,000 元為基數,及法定年息百分之5為每年現金抵用利息,計算2 年損害賠償金額為92,000元(計算式:920,000元×5 %×2



年=92,000元)。爰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有之空箱1,256 個 、空瓶22,165支,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92,0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返還原告所有之臺 農乳品回收空瓶22,165 支、空箱1,256個。㈡被告應給付原 告9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原告溢繳之臺農乳品回收空瓶、空箱,本為被告所有之物,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空箱,空瓶,並無理由。縱認被告有返還 前開空箱1,256 個,空瓶22,165支之義務,然臺灣省農會早 已於96年間,向原告表達將溢繳保久乳空箱1,256 個、保久 乳空瓶22,165支運回之意,原告卻拒不前往運回,且依原告 所提出96年7 月16日基隆過港路郵局76號存證信函(見本院 卷一第152頁),亦可知原告拒絕受領溢繳保久乳空箱1,256 個、保久乳空瓶22,165支,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前開溢 繳空箱及空瓶,顯有權利濫用之情形,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而原告與臺灣省農會間就前開溢繳之空瓶、空箱損害賠償訴 訟,雖經另案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73號判決記載:原告溢繳 空箱及空瓶部分,被告表示願意返還予原告等語,惟此係屬 他案抗辯事由,不應在本案援引。
二、依原告所出具之結盟及聯保互動關係申請書(見本院卷一第 21頁),可知原告同意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包含被告對 新添商行之債權,原告與新添商行於同年1 月14日提出之「 解除結盟連保申請書」,乃原告片面解除該連帶保證關係, 並未經被告同意。又原告與新添商行間是否有連帶保證關係 ,已經兩造在另案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73號、臺中高分院95 年度上易字第291 號損害賠償訴訟中攻防,並經判決確定, 該判決理由認定:「被告同意原告與新添商行間結盟連保之 約定,被告係同意原告連保新添商行之債務,並未同意新添 商行及原告之銷售量要合併計算。」,此部分判斷並有爭點 效適用,準此,原告就新添商行對被告所負債務應負連帶保 證責任。又新添商行於90年5 月31日申請擴大經銷區至南港 區,與原告成立互助結盟並無關連,蓋依90年6月4日原告與 新添商行提出之說明書函(見本院卷二第12頁)記載:「雙 方結盟後與貴廠間之設定抵押及相關財務運作,同意互為連 帶互保關係,若有任何貨款債務發生時,願負有共同償付之 責。」等語,及另案本院93年度訴字第52號確定判決認定: 原告與新添商行之結盟連保僅係就新添商行與原告積欠被告 之債務互為連保,並無以新添商行為對外經營主體或原告與 新添商行業績共同計算之情形等語,可知臺灣省農會要求新



添商行擴大營運區域至南港區,應增補抵押權設定,並未提 到有關結盟連保之事,且新添商行於90年5 月31日申請擴大 營運區域之申請書,亦未提到結盟連保之事。新添商行尚積 欠臺灣省農會貨款1,003,734 元,及逾期未繳回之瓶箱費合 計502,636 元,業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2號(臺中高分院 94年度上字第234 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判 決確定,上開債務尚未清償完畢,故原告訴請塗銷系爭抵押 權,顯無理由,被告自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權利之處,原 告亦未受有損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92,000元,並無理由。三、另兩造就本件訴訟爭議已達成和解,有被告所提出之「中華 民國農會台農鮮乳場與正豐行捷鵬商行協商積欠溢繳回收 玻璃瓶保久空瓶箱結算理賠記錄」為證(見本院卷二第43頁 ),被告並已將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清償證明交予原告 ,由原告辦理系爭抵押權塗銷登記完畢。依民法第737 條規 定,原告就本件相關權利義務已在該和解中拋棄,在該次會 議記錄結論中,亦已明確記載原告同意抵銷方案,且願意即 刻撤回本件訴訟,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於前開和解結論上簽名 ,故本件實體爭議事項應以該會議記錄結論為判斷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兩造經法官試行整理及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二第 3至4頁):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自77年起,與臺灣省農會簽訂承銷契約,取得基隆地區 之瓶裝保久鮮乳產品經銷權,原告並以基隆市○○區○○段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7建號建物、同段388地號土地及 其上同段18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於77年3月25日設 定系爭抵押權予臺灣省農會,登記之債務人為「正豐行負責 人:胡正賢」、設定義務人為「鄧勇吉」、「鄧勇進」、「 鄧瑞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920,000 元」、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約定擔保債權範圍依被證五之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本院卷一第51至58頁)。㈡、系爭房地現為鄧勇進鄧勇吉所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㈢、臺灣省農會之權利義務,由被告繼受。
㈣、原告、訴外人胡正賢現無積欠被告任何債務。㈤、原告及新添商行於87年1月1日各與臺灣省農會簽訂「87年度 承銷臺農乳品同意書」書面契約,系爭承銷同意書有效期間 雖為同年12月31日,後因臺灣省農會同意延續,而繼續履行 (本院卷一第153至158頁、本院93年度訴字第52號卷第10至 19頁)。




㈥、新添商行於90年5 月31日申請擴大營運區域至南港區(臺中 高分院94年度上字第234號卷第73頁)。㈦、原告及新添商行於90年6月1日出具結盟及連保互動關係申請 書,並經臺灣省農會准予同意(本院卷一第21頁、第199 頁 、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73號卷二第141頁)。㈧、臺灣省農會鮮乳加工廠臺中廠以90年8 月21日臺農乳中廠業 字第138 號函覆新添商行:「貴商號,申請擴大營運區域至 南港區乙節,本廠敬表同意,請增補抵押設定額50萬元正。 」(本院93年度訴字第52號卷第53頁)。㈨、臺灣省農會鮮乳加工廠臺中廠以91年1 月21日臺農乳中廠業 字第015 號函通知原告:「本廠依據貴行民國90年6月1日所 提與新添商行結盟及連保互動關係中之申請書處理貴行訂貨 及積欠貨款相關事宜」等語(臺中高分院94年度上字第 234 號卷第37頁)。
㈩、臺灣省農會以91 年5月3日臺農乳中廠業字第082號函通知原 告、新添商行:「……請於本年(91年)度5月6日14時,到 本廠協商相關事宜,……依據貴行91年4 月25日存證信函暨 貴行承銷臺農乳品同意書與90年6月1日結盟及連保證明書辦 理」等語(臺中高分院94年度上字第234號卷第38頁)。、臺灣省農會鮮乳加工廠以92年1月10日臺農乳中廠業字第007 號函覆新添商行:「貴商號於90年8 月21日申請擴大營運經 銷南港區域,業經本廠通知貴商再增補抵押設定50萬元正, 貴商迄今未辦理增設(合併經銷商並非增設),同時該區域 應另辦本廠銷售同意書,經報核後正式於該區域具有經銷權 ,請查照配合辦理。……請貴商於文到七日內到場辦理始生 效」等語(本院93年度訴字第52號卷第84頁)。、臺灣省農會於92年5 月22日終止與原告間之承銷契約(本院 卷第11頁)。原告於終止契約後陸續繳回空瓶、空箱,扣除 終止契約前逾期未退還之空瓶箱數目,溢繳空箱1,256 個、 空瓶22,165支,經臺灣省農會鮮乳加工廠以原證一96年5 月 14日臺中工業區郵局412 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於文到翌日起 60日內運回;及以原證三96年8 月8日臺農乳中業字第104號 函通知近日內將派車檢還(本院卷一第12、13頁)。、臺灣省農會於92年5 月22日終止與新添商行間之承銷契約。 新添商行尚積欠臺灣省農會貨款 1,003,734元,及逾期未繳 回之瓶箱費合計502,636 元,並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2號 (臺中高分院94年度上字第234 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2475號)判決確定,上開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二、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空箱1,256 個、空瓶22,165支,有無理由




㈡、原告於90年6月1日提出與新添商行結盟及連保互動關係申請 ,是否發生效力?若有,原告主張於92年1 月14日以原證八 解除結盟連保關係,有無理由?
㈢、被告抗辯新添商行積欠被告貨款1,003,734元、瓶箱費合計5 02,636元,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無理由?㈣、原告主張被告拒絕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侵害原告做其他抵 押權設定之權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92,0 00元,有無理由?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 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 條、第73 7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和解契約成立後,應依該和解契 約創設之法律關係以定當事人間之債權及債務關係,至於和 解成立以前之法律關係如何,概置不問。本件被告主張兩造 已於104年3月20日達成和解乙節,業據被告提出「中華民國 農會台農鮮乳場與正豐行捷鵬商行協商積欠溢繳回收玻璃 瓶保久乳空瓶箱結算理賠記錄」(下稱系爭結算理賠記錄、 見本院卷二第43頁)為證,依系爭結算理賠記錄載明:「⒈ 正豐行溢繳回收玻璃瓶保久乳空瓶22,165 支及空箱1,256個 ,要求依合約價格結算退還及塗銷該抵押權未果,向本會提 起訴訟,現由法院審理中。⒉捷鵬商行積欠回收玻璃瓶保久 乳空瓶29,987支及空箱1,011 個,尚未結清理賠。結論:經 協商結果,正豐行溢繳回收玻璃瓶保久乳空瓶22,165支及空 箱1,256 個,捷鵬商行積欠回收玻璃瓶保久乳空瓶29,987支 及空箱1,011 個,雙方同意互相抵銷後結清,正豐行並即刻 向台中地方法院撤回訴訟案。」等語;系爭抵押權亦已經被 告同意辦理塗銷登記完畢,有中華民國農會104年3月31日全 農乳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抵押權債務清償證明書(見本 院卷二第59、63頁)附卷可稽,此為原告所不爭執。是依系 爭結算理賠記錄內容及系爭抵押權塗銷登記情形以觀,足見 兩造係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繳之空箱1,256個、空瓶22,16 5 支,及系爭抵押權歷來糾紛達成協議,雙方互有讓步,其 性質應屬和解契約,且系爭結算理賠記錄亦由原告訴訟代理 人謝永新親自簽名,足見該協議已合法成立,兩造均應受該 協議效力之拘束,原告自有撤回本件訴訟之義務,如被告未 依約履行而生糾紛,亦屬日後是否應以其他訴訟加以解決之 問題,要無拒絕履行撤回本件訴訟義務之理由。二、次按設立民事訴訟之目的,不僅基於實體法上觀點為保護訟



爭之特定權利,同時亦基於訴訟上觀點為平衡追求程序利益 。原告基於私法上之權利,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就其主張 為本案判決,其前提要件必須具備訴之利益。訴權存在之要 件有三,一為關於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二為關於保護 必要之要件,三為關於當事人適格之要件。而關於保護必要 之要件,則為該訴訟標的是否受實體判決之一種資格,而有 受理審判之現實必要性,為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法院於審 理權利保護要件時,應先審查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中之當事 人適格要件與保護必要之要件,於其要件有欠缺時,即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無庸再就實體上權利保護要件為審理。 而所謂保護之必要,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應由受理法院依 具體個案之爭議事實,認為有予以保護價值及必要者,本於 全辯論意旨,根據調查證據之結果,依經濟法則及論理法則 合理認定之,其目的在防止濫用訴訟。訴訟應考慮訴訟經濟 及合目的之觀點,不應許可任何人無益甚或不正的請求法院 審判。本件依兩造前開協議,原告應負有撤回本件訴訟之義 務,原告違反系爭和解書約定拒絕撤回本件訴訟,其訴訟已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本件之訴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空箱1,256 個、空瓶22,165支 ,及主張被告拒絕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應給付92,000元損 害賠償,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爭點,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