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155號
TCDV,103,訴,1155,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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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保儀即沅鑫塗裝機械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杰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55號給
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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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