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遺產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98號
TCDV,103,家訴,98,201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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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許吳好
      許玉柱
被 上訴人 許水錦
      許水仙
      許水滿
      許美玲
      許鈞凱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許玉穎
被 上訴人 許琬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彩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35,000 元(如附表),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0,79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附表:
┌──┬───────────┬──────┬────┬────────────────────┐
│編號│土地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訴訴標的價額(依公告現值計算)     │
├──┼───────────┼──────┼────┼────────────────────┤
│1  │臺中市新社區水底寮段上│2150平方公尺│全部  │2,365,000 元              │
│  │水底寮小段310-120地號 │      │    │(計算式:2150㎡×1,100=2,365,000)  │
├──┼───────────┼──────┼────┼────────────────────┤
│2  │臺中市新社區水底寮段上│2700平方公尺│全部  │2,970,000元               │
│  │水底寮小段310-219地號 │      │    │(計算式:2700㎡×1,100 =2,970,000)  │
├──┼───────────┴──────┴────┼────────────────────┤
│3  │                   合  計 │5,33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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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