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 告 蔣蕙曼(原名張蘭芝)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複 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被 告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秉威被 告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泓展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複 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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