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6號
TCDV,103,勞訴,6,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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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蔣蕙曼(原名張蘭芝)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被   告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秉威
被   告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泓展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複 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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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