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636號
TCDV,102,重訴,63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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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原   告 陳英玉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林清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
被   告 張美雪
被   告 林左裕
被   告 林左盛
被   告 林嫊麗
被   告 黃盟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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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