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596號
TCDV,102,重訴,596,20150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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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原   告  郭貞佑
       陳慶銘
       黃見揚
       侯泰成
       楊雅嵐
       邵雅芬
       廖美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被   告  冠宇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新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9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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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宇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