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45號原 告 郭助凉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複代理人 廖凱玫被 告 張欽杉 蔡一正 蔡繼賢 蔡素如 陳秀玉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宗林被 告 張招樑 張榮峯 張惠婷 張進益 張進堂 李果芳即李璧芳 陳吉男 陳足 陳秀琴兼 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重合被 告 鄭京蘭 陳授連 陳志銘 陳志成 黃素貞 陳授宏 賴重光 賴坤堂 賴建廷 陳建彰 陳建成 陳秋鎂 劉美玉 張秀純 張乃娸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奕函被 告 張秀珠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張治祥 蔡培元被 告 賴瓊英 陳隆田(即被告張意、陳日新之承受訴訟人) 陳漢口(即被告張意、陳日新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真(即被告張意、陳日新之承受訴訟人) 劉福鴻 張劉貴香 劉咨含 劉宥均 劉淑惠 劉彭秀香 劉承鑫 劉惠娟 詹秀美 詹秀梅 詹天祥 詹明川 詹文豪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中關於「劉姿含」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咨含」。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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