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慶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案涉嫌之侵占、詐欺取財罪部分,本院認有傳喚證人莊益通,以釐清事實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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