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064號
TCDM,104,聲,3064,201508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網原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執聲字第2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網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網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1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