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昭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2384號),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
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毛昭家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願受有期徒刑6 月之科 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本 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又被告所為,係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罪,其非法公開傳輸之低度行為為非法重製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判決參 照)。至起訴書雖認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非法重 製罪與同法第92條非法公開傳輸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構 成想像競合犯,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 部同一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參 照),著作權法之非法重製行為與非法公開傳輸行為,並非 同一行為,自不得以想像競合犯相繩,起訴書此部分所認尚 有未合,附此敘明(智慧財產法院104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 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 91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 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 定外,不
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上揭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384號
被 告 毛昭家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7
樓之3
居南投縣草屯鎮○○路0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毛昭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電影,係如附表所示之人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其等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 公開傳輸上開影音檔案。詎仍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 未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3年6、7月間某 日,在南投縣草屯鎮○○路0段00巷0號居處內,利用網路設 備連接並登入其所申設使用帳號為「0000000000」之隨意窩 Xuite網站,自某網站將前開視聽著作電磁紀錄檔案重製下
載於自己電腦之電子儲存空間,再透過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 連上網路,將之上傳至其設立於「隨意窩Xuite」網站中之 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vlog .xuite .net/mau176 ) 之電子儲存空間,使不特定人點選其個人部落格網頁時即得 以點閱觀賞或下載該著作,供不特定人得以觀看如附表所示 之電影,而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委由楊泰順訴經法務部調查局彰 化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 項次 │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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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毛昭家於警詢及本│訊據被告固坦承自大陸網│
│ │署偵查中之供述 │站下載如附表所示之電影│
│ │ │,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
│ │ │作權之犯行,辯稱:伊每│
│ │ │個影片都有設密碼,每一│
│ │ │部電影都不一樣,都是由│
│ │ │4個數字組成密碼,上面 │
│ │ │有寫大樂透4個1,或是順│
│ │ │1234,對方應該是用我密│
│ │ │碼上面的提示猜到密碼的│
│ │ │云云。 │
├───┼──────────┼───────────┤
│(二)│證人即告訴人江文博於│證明被告所重製及公開傳│
│ │警詢中之證述 │輸之影片為附表所示之告│
│ │ │訴人所製作發行。 │
├───┼──────────┼───────────┤
│(三)│通聯記錄查詢系統隨意│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窩Xuite網站帳號之會 │ │
│ │員基本資料、通聯調閱│ │
│ │查詢單、隨意窩網站之│ │
│ │擷取畫面、財團法人臺│ │
│ │灣國際影視基金會鑑識│ │
│ │報告、警方查扣侵害著│ │
│ │作權物品價值估價表、│ │
│ │網頁翻拍照片、網頁列│ │
│ │印資料、蒐證錄影光碟│ │
│ │片、著作權證明文件影│ │
│ │本、電影畫面列印資料│ │
└───┴──────────┴───────────┘
二、核被告毛昭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 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 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 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 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 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 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被告自103年6、7月某日起至同年查獲之日止,多次在其 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下載如附表所示之視 聽著作,再將之上傳至網路空間,本質上乃基於概括之犯意 ,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反覆、持續實行,依社會通念於 客觀上具有一個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應評價為包括一罪 之集合犯,自應各論以一罪。再被告係基於使不特定人得以 下載視聽著作檔案之單一目的,將未獲授權之如附表所示視 聽著作檔案重製並放置於網路空間,供不特定人自行下載傳 輸,其所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 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被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將告訴人之視聽著作重製後刊登於 上開網站,使不特定人得以透過網路瀏覽及下載系爭著作之 內容,致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多次受到侵害,此情節自較被 告將告訴人著作予以重製之行為為重)。復被告以一行為侵 害各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亦請從一 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電影中文片名 │權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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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鋼鐵人3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 │歌吉拉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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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終極警探5:跨國 │美商廿世記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救援 │ │
├──┼────────┼────────────────┤
│4 │猩球崛起2:黎明 │同上 │
│ │的進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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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露西 │美商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
│6 │刺客聯盟 │同上 │
├──┼────────┼────────────────┤
│7 │玩命關頭6 │同上 │
├──┼────────┼────────────────┤
│8 │紅翼行動 │同上 │
├──┼────────┼────────────────┤
│9 │白宮末日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10 │007空降危機 │同上 │
├──┼────────┼────────────────┤
│11 │蜘蛛人驚奇再起2 │同上 │
│ │:電光之戰 │ │
├──┼────────┼────────────────┤
│12 │不可能的任務4: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鬼影行動 │ │
├──┼────────┼────────────────┤
│13 │狙擊生死線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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