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京達
張永昌
陳韋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4 年度偵
字第10970 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且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104 年度審易字第130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京達犯如附表編號5 至15、17所示之拾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5 至15、17「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附表末列所示。
張永昌犯如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之拾柒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17「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附表末列所示。陳韋羲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壹罪,處如附表編號3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扣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永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或與李京達 ,或與陳韋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時間,自己或二人共乘(參與行為人如附表所示 )附表所示之交通工具,至甲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 陳公司)位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之甲陳公 司倉庫,由張永昌以其先前任職於甲陳公司所取得之公司磁 卡或遙控器,開啟甲陳公司倉庫鐵捲門後,入內徒手竊取附 表所示之物。均得手後,以上述交通工具,載至不知情之劉 建裕經營之浚裕資源回收場(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廖士賢經營之源成資源回收場(址設臺中市○○區○ ○路000 號)販售,所得贓款,如係張永昌單獨竊盜者,歸 張永昌所有;如係張永昌與李京達或陳韋羲共同竊盜者,則 約定均分【惟附表編號3 張永昌與陳韋羲共同竊盜部分,陳 韋羲僅分得新臺幣(下同)4000元】。嗣經甲陳公司發現失 竊報案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模具銅極1 批(重 996 公斤,已發還陳天福)及遙控器1 只。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李京達、張永昌、陳韋羲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天福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劉建裕、廖士賢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五)贓物認領保管單。
(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 (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清單。
(八)舊貨(資源回收)業(公司)買入登記簿。 (九)大甲資源回收場進貨單。
(一○)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核被告李京達就附表編號5 至15、17所為、被告張永昌就附 表編號1 至17所為、被告陳韋羲就附表編號3 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李京達、張永昌就附表 編號5 至15、17所示之犯行;被告張永昌、陳韋羲就附表編 號3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李京達所犯上開12罪、被告張永昌所犯上開17罪, 犯意各別,行為獨立,均應予分論併罰。審酌被告3 人正值 青壯,卻不循正當途徑賺取報酬,竊取他人財物,圖不勞而 獲,且以曾從事任職之公司為行竊對象,所為誠屬可議;惟 另考量被告3 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表示悔意, 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已獲得被害人原諒,及被 告李京達高職畢業,已婚,自陳家有母親、妹妹、妻子及一 名年幼子女,目前從事送貨司機工作,本件係因家中遭逢事 故而生犯罪動機;被告張永昌高職畢業,未婚,自陳家有父 母、兄姊,與女友在外租屋居住,目前從事工廠技術員工作 ,本件係因無力繳納房租而犯案;被告陳韋羲高職畢業,未 婚,自陳家有父母、兄姊同住,目前仍在甲陳公司工作,本 件犯罪動機係因交女友開銷吃緊之智識、家庭、經濟狀況, 暨被害人於偵查中請求給予年輕人機會,因均已知錯、悔過 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李京達所犯之12罪、被告張永昌所犯之 17罪、被告陳韋羲所犯之1 罪,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李京 達、張永昌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四、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本件扣案之遙控器1 個, 係被告張永昌所有,作為被告李京達、張永昌、陳韋羲共犯 本件竊盜犯行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分別於被告李京達、張永昌、陳韋羲所犯竊盜罪項下,予 以宣告沒收。至被告持以竊盜之磁卡1 個,既未據扣案,又 非違禁物,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現尚存在,為避免 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末查,被告陳韋羲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素行良好,其為甲陳公司經營股東之子,犯 罪後已知過坦承,獲得諒解,目前仍在甲陳公司任職,本件 雖參與行竊,但行為僅有一次,且分贓較少,參與情節尚屬 輕微,堪認係一時失慮,觸犯刑章,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 之宣告,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 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使有自新之 機。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 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 第6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失竊物品及│ 行為人 │銷贓處所│宣告刑 │
│ │ │ │銷贓所得 │(使用車輛)│ │ │
│ │ │ │(新臺幣)│ │ │ │
├──┼────┼────┼─────┼──────┼────┼────────────┤
│ 1 │101 年9 │臺中市大│模具銅極35│張永昌(牌照│臺中市大│張永昌犯竊盜罪,處拘役叁│
│ │月24日17│甲區文曲│公斤(5600│號碼B7-2917 │甲區德興│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時50分許│路536 巷│元) │號自用小客車│路193 號│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31弄36號│ │) │源成資源│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 │(甲陳公│ │ │回收廠 │ │
│ │ │司倉庫)│ │ │ │ │
├──┼────┼────┼─────┼──────┼────┼────────────┤
│ 2 │101 年10│臺中市大│模具銅極69│張永昌(牌照│臺中市大│張永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
│ │月25日8 │甲區文曲│.4公斤(11│號碼275-TY號│甲區德興│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時55分許│路536 巷│104 元) │自用大貨車)│路193 號│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31弄36號│ │ │源成資源│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 │(甲陳公│ │ │回收廠 │ │
│ │ │司倉庫)│ │ │ │ │
├──┼────┼────┼─────┼──────┼────┼────────────┤
│ 3 │101 年10│臺中市大│模具銅極99│張永昌、陳韋│臺中市大│張永昌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月29日10│甲區文曲│公斤(1584│羲(牌照號碼│甲區德興│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時50分許│路536 巷│0 元) │275-TY號自用│路193 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31弄36號│ │大貨車) │源成資源│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甲陳公│ │ │回收廠 │陳韋羲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 │司倉庫)│ │ │ │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4 │101 年11│臺中市大│模具銅極30│張永昌(牌照│臺中市大│張永昌犯竊盜罪,處拘役叁│
│ │月8 日11│甲區文曲│.4公斤(48│號碼KDJ-385 │甲區德興│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時20分許│路536 巷│64元) │號重型機車)│路193 號│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31弄36號│ │ │源成資源│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 │(甲陳公│ │ │回收廠 │ │
│ │ │司倉庫)│ │ │ │ │
├──┼────┼────┼─────┼──────┼────┼────────────┤
│ 5 │102 年3 │臺中市大│模具銅極10│李京達、張永│臺中市大│李京達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月中旬某│甲區文曲│0 多公斤(│昌(牌照號碼│甲區經國│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時 │路536 巷│17000 元)│AAM-023 號自│路563 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31弄36號│ │用大貨車) │浚裕資源│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甲陳公│ │ │回收廠 │張永昌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 │司倉庫)│ │ │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6 │102 年5 │臺中市大│模具銅極10│李京達、張永│臺中市大│李京達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月中旬某│甲區文曲│0 多公斤(│昌(牌照號碼│甲區經國│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時 │路536 巷│15000 元)│AAM-023 號自│路563 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31弄36號│ │用大貨車) │浚裕資源│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甲陳公│ │ │回收廠 │張永昌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 │司倉庫)│ │ │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7 │102 年9 │臺中市大│模具銅極15│李京達、張永│臺中市大│李京達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月中旬某│甲區文曲│0 多公斤(│昌(牌照號碼│甲區經國│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時【起訴│路536 巷│2 萬多元)│AAM-023 號自│路563 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書誤載為│31弄36號│ │用大貨車) │浚裕資源│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上旬某時│(甲陳公│ │ │回收廠 │張永昌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 │司倉庫)│ │ │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8 │102 年12│臺中市大│模具銅極15│李京達、張永│臺中市大│李京達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月中旬某│甲區文曲│0 多公斤(│昌(牌照號碼│甲區經國│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時【起訴│路536 巷│2 萬多元)│AAM-023 號自│路563 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書誤載為│31弄36號│ │用大貨車) │浚裕資源│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下旬某時│(甲陳公│ │ │回收廠 │張永昌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 │司倉庫)│ │ │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9 │103 年4 │臺中市大│模具銅極數│李京達、張永│臺中市大│李京達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月中旬某│甲區文曲│量不詳(25│昌(牌照號碼│甲區經國│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時【起訴│路536 巷│000 元) │AAM-023 號自│路563 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書誤載為│31弄36號│ │用大貨車) │浚裕資源│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上旬某時│(甲陳公│ │ │回收廠 │張永昌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 │司倉庫)│ │ │ │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 │ │ │ │ │
├──┼────┼────┼─────┼──────┼────┼────────────┤
│10 │103 年6 │臺中市大│模具銅極20│李京達、張永│臺中市大│李京達共同犯竊盜罪,處有│
│ │月中旬某│甲區文曲│0 多公斤(│昌(牌照號碼│甲區經國│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時 │路536 巷│3 萬3 千多│AAM-023 號自│路563 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弄36號│元) │用大貨車) │浚裕資源│扣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甲陳公│ │ │回收廠 │。張永昌共同犯竊盜罪,處│
│ │ │司倉庫)│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
│ │ │ │ │ │ │之。 │
├──┼────┼────┼─────┼──────┼────┼────────────┤
│11 │103 年7 │臺中市大│模具銅極20│李京達、張永│臺中市大│李京達共同犯竊盜罪,處有│
│ │月中旬某│甲區文曲│0 多公斤(│昌(牌照號碼│甲區經國│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時 │路536 巷│3 萬多元)│AAM-023 號自│路563 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弄36號│ │用大貨車) │浚裕資源│扣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甲陳公│ │ │回收廠 │。張永昌共同犯竊盜罪,處│
│ │ │司倉庫)│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
│ │ │ │ │ │ │之。 │
├──┼────┼────┼─────┼──────┼────┼────────────┤
│12 │103 年7 │臺中市大│模具銅極20│李京達、張永│臺中市大│李京達共同犯竊盜罪,處有│
│ │月下旬某│甲區文曲│0 公斤(3 │昌(牌照號碼│甲區經國│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時 │路536 巷│萬多元) │AAM-023 號自│路563 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弄36號│ │用大貨車) │浚裕資源│扣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甲陳公│ │ │回收廠 │。張永昌共同犯竊盜罪,處│
│ │ │司倉庫)│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
│ │ │ │ │ │ │之。 │
├──┼────┼────┼─────┼──────┼────┼────────────┤
│13 │103 年10│臺中市大│模具銅極18│李京達、張永│臺中市大│李京達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月22日某│甲區文曲│1 公斤(15│昌(牌照號碼│甲區經國│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時 │路536 巷│840 元) │AAM-023 號自│路563 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31弄36號│ │用大貨車) │浚裕資源│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甲陳公│ │ │回收廠 │張永昌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 │司倉庫)│ │ │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14 │103 年11│臺中市大│模具銅極21│李京達、張永│臺中市大│李京達共同犯竊盜罪,處有│
│ │月3 日13│甲區文曲│7 公斤(34│昌(牌照號碼│甲區經國│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時36分許│路536 巷│720 元) │AAM-023 號自│路563 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弄36號│ │用大貨車) │浚裕資源│扣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甲陳公│ │ │回收廠 │。張永昌共同犯竊盜罪,處│
│ │ │司倉庫)│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
│ │ │ │ │ │ │之。 │
├──┼────┼────┼─────┼──────┼────┼────────────┤
│15 │103 年11│臺中市大│模具銅極21│李京達、張永│臺中市大│李京達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月13日8 │甲區文曲│7 公斤(15│昌(牌照號碼│甲區經國│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時49分許│路536 巷│000 元) │AAM-023 號自│路563 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31弄36號│ │用大貨車) │浚裕資源│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甲陳公│ │ │回收廠 │張永昌共同犯竊盜罪,處拘│
│ │ │司倉庫)│ │ │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16 │103 年11│臺中市大│模具銅極16│張永昌(牌照│臺中市大│張永昌犯竊盜罪,處拘役陸│
│ │月27日10│甲區文曲│0 公斤(25│號碼B7-2917 │甲區經國│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時28分許│路536 巷│600 元) │號自用小客車│路563 號│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31弄36號│ │) │浚裕資源│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 │(甲陳公│ │ │回收廠 │ │
│ │ │司倉庫)│ │ │ │ │
├──┼────┼────┼─────┼──────┼────┼────────────┤
│17 │103 年11│臺中市大│模具銅極24│李京達、張永│臺中市大│李京達共同犯竊盜罪,處有│
│ │月28日16│甲區文曲│3 公斤(33│昌(牌照號碼│甲區經國│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時24分許│路536 巷│600 元) │AAM-023 號自│路563 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弄36號│ │用大貨車) │浚裕資源│扣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甲陳公│ │ │回收廠 │。張永昌共同犯竊盜罪,處│
│ │ │司倉庫)│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
│ │ │ │ │ │ │之。 │
├──┴────┴────┴─────┴──────┴────┴────────────┤
│被告李京達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壹佰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被告張永昌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之。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