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6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佳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式起訴(104 年度偵字
第4892、153 、4893、4891、4894、4895、4888、4928、4896、
4889、4890、5076、5077、5934、5935、6321、6419、6420、64
21、6496、6680、6681、6979、7084、7371、7383、7384、7385
、778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且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 年度審易字第100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佳文犯如附表所示之肆拾柒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如附表末列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佳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騎乘其弟黃 政達所有之牌照號碼902-JHE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附表所示 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如 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將所竊得之財物,持至臺中市東區 自由路之跳蚤市場,賣予不詳之人(另經檢察官追查贓物流 向),得款供己花用。嗣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現後報警處 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佳文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張曜烜、黃政達及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於警詢時之 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
(四)全家便利商店潭子真興店盤後庫存差異表及檯帳圖報表 。
(五)監視器翻拍照片。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4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47罪,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予 分論併罰。被告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10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而於101 年3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7罪,均應論累犯 ,各依法加重其刑。再本案被告雖有於警詢中坦承如附表所 示47次竊盜犯行,然除附表編號38、44所示之犯行外,其餘 均係因被害人等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經承辦員警受理後調 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已有攝錄到行竊過程及其相關人車特
徵,另循線調閱周邊警用路口監視系統,發覺被告騎乘之上 開重型機車涉有重嫌,並陸續通知涉案人即證人黃政達及被 告到案說明,證人黃政達證稱該犯案車輛係伊兄即被告在使 用等語,被告始坦承行竊之犯行,核均無自首規定之適用; 至附表編號38、44部分,被害人雖已先向警方報案(參見被 害人陳巧鈞、鄧昀浩警詢筆錄),惟因無監視錄影或其他線 索可供查察,則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前 ,主動向警供承此部分犯行,並接受裁判,符合刑法第62條 自首之規定,爰就此部分犯行依法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 後減輕之。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取得財物,圖不勞而獲 ,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且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非佳, 迄今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損失,行為誠屬不該;惟 另考量被告所竊財物價值非鉅,犯罪手法尚屬平和,其為高 中畢業學歷,未婚,自陳家有罹患重度憂鬱症之母親,另胞 姐待進行手術更換人工髖骨,以其弟弟為家中經濟來源,其 因99年間車禍受傷頭部開刀後無法工作,生活負擔龐大而生 犯罪動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就所犯 47罪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及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 儆。
四、末檢察官認被告前已有數次竊盜犯罪紀錄,卻又再為本件多 次竊盜犯行,顯見被告仍不知戮力向上、改過遷善,足認渠 有犯罪之習慣,請求令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 作等語,固有所憑。惟查:
1.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關於竊盜犯、贓 物犯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規定,旨在對於竊盜犯、贓物 犯之習慣性犯者,強制從事勞動,以養成正確之工作習慣及 謀生觀念,使能適應社會生活,而達教化、治療之目的。又 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90條第1 項亦有明定 ,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 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 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以達預防 之目的。故行為人有無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應審 酌其行為之常習性、嚴重性、危險性及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 ,依比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571號刑事 判決要旨參照)。復按行為人之犯罪成為習慣,在客觀上有 於較長之一段時間內反覆為多次犯罪行為之情狀,是以犯罪 之次數多寡及犯罪時間之長短,應為認定有無犯罪習慣之重 要因素(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4255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被告犯竊盜罪共47罪,次數非少,復查其前科,另有數 十件竊盜遭科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按。惟被告所犯多次竊盜犯行,其行為時間密集,幾乎均 集中於103 年至104 年1 月間,其中又以103 年10月至104 年1 月間之最為頻繁,涵蓋絕大部分之竊盜犯行(參見本院 104 年度審簡字第471 號刑事簡易判決,與本件竊盜犯行合 計有91罪),期間尚非甚長。而被告於101 年3 月1 日因過 失傷害案件縮刑期滿出監之前,並無因竊盜案件遭科處罪刑 紀錄,則被告是否長期行竊成習,已難遽斷。又被告行竊方 式,係至便利商店,趁機拿取,得手後旋即離去,手法幾乎 如出一轍,其侵犯他人財產,固屬不該,但行竊處所公眾均 可自由出入,行為模式亦屬平和,無其他積極侵犯性,亦難 認具有嚴重之社會危害性。再者,被告陳稱因去年車禍頭部 開刀後,無法從事臨時工工作,且胞姐及弟弟亦有身體疾患 及車禍傷害,均經外科手術治療,工作及家庭經濟條件不佳 ,為犯罪之動機等語。本院查知被告於100 年11月間確因騎 乘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受有頭部外傷、左側顴骨折、左側眼 窩骨折、左下肢多處挫擦傷及左眼複視等嚴重傷情,此有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13823 號不起訴處 分書附卷為憑,則被告所述並非虛妄,應可採信。準此以言 ,被告家境不佳,身體復受嚴重傷害,難以正常工作為生, 自亦難認被告懶惰成習,欠缺正當工作及謀生觀念,是與長 期竊盜而具有社會危害性之慣犯尚屬有間。綜合上情,被告 多次行竊,應受責難,罰當其罪,固不可免,但尚難認係長 期性、嚴重性、危險性之慣犯,本院審酌後,認無於刑之執 行前,令入勞動處所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併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 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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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地點 │行為 │被害人│處分贓物 │ 證據名稱 │宣告刑 │
│號│ │ │ │ │ │(卷頁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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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國103 年│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告訴人│經被害人即時│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10 月29 日│北區漢│際,徒手竊取行│卓玉環│發現,跑至店│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上午8 時21│口路4 │動電源3個,共 │(中市│門口向被告追│ 卷P.2) │,處有期徒│
│ │分許 │段60號│價值新臺幣( │警二分│討,被告將該│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全家│下同)2397元,│偵字第│3個行動電源 │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便利商│得手後,未結帳│104000│返還被害人。│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店」 │離去。 │5054卷│ │ 9至11) │仟元折算壹│
│ │ │ │ │P.6 )│ │3.牌照號碼8H│日。 │
│ │ │ │ │ │ │ C-055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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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年11月2│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告訴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日上午9時 │北區漢│際,徒手竊取行│李偉豪│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53分許 │口路5 │動電源5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2) │,處有期徒│
│ │ │段60號│價值3495元,得│警二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統一│手後,未結帳離│偵字第│蚤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超商」│去。 │103004│,共得款1100│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 │ │1386卷│元供己花用。│ 6之1至9) │仟元折算壹│
│ │ │ │ │P.5 )│ │3.牌照號碼8H│日。 │
│ │ │ │ │ │ │ C-055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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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年12月4│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日上午10時│太平區│際,徒手竊取行│陳春盛│之行動電源及│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2分許 │成功東│動電源3 個及遊│(中市│遊戲光碟片,│ 卷P.2) │,處有期徒│
│ │ │路267 │戲光碟片1 片,│警太分│持至臺中市東│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號「全│共價值2500元,│偵字第│區自由路「跳│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家便利│得手後,未結帳│104000│蚤市場」變賣│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商店」│離去。 │4417卷│,共得款700 │ 9至14) │仟元折算壹│
│ │ │ │ │P.5 )│元供己花用。│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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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年12月7│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告訴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日上午9時 │北區【│際,徒手竊取行│李偉豪│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10分許 │起訴書│動電源4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19) │,處有期徒│
│ │ │誤載為│價值3196元,得│警二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北屯區│手後,未結帳離│偵字第│蚤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青島│去。 │104000│,共得款900 │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路3 段│ │4561卷│元供己花用。│ 7 至10 ) │仟元折算壹│
│ │ │155 號│ │P.5 )│ │3.牌照號碼90│日。 │
│ │ │「統一│ │ │ │ 2-JHE 號車│ │
│ │ │便利商│ │ │ │ 輛詳細資料│ │
│ │ │店」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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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年12月8│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告訴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日上午7時 │南屯區│際,徒手竊取行│謝佩芸│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許 │向心南│動電源4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3) │,處有期徒│
│ │ │路930 │價值2696元,得│警四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號「統│手後,未結帳離│偵字第│蚤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一便利│去。 │104000│,共得款800 │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商店」│ │4140卷│元供己花用。│ 23至28) │仟元折算壹│
│ │ │ │ │P.9 )│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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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年12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告訴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16日上午9 │南屯區│際,徒手竊取耳│莊蟬如│之左列物品,│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許 │五權西│機麥克風、行動│(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3) │,處有期徒│
│ │ │路2段 │電源、威寶隨身│警四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812號 │碟、手機用耳麥│偵字第│蚤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統一│、隨身碟各1 個│104000│,供己花用。│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便利商│、蘋果充電傳輸│4140卷│ │ 30至34) │仟元折算壹│
│ │ │店」 │線、旅行充器各│P.12)│ │ │日。 │
│ │ │ │2 個,共價值46│ │ │ │ │
│ │ │ │43元,得手後,│ │ │ │ │
│ │ │ │未結帳離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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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3年12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告訴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21日凌晨0 │潭子區│際,徒手竊取行│陳俊達│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40分許 │圓通南│動電源2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6) │,處有期徒│
│ │ │路136 │價值1348元,得│警豐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號「統│手後,未結帳離│偵字第│蚤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一便利│去。 │104000│。 │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商店」│ │6339卷│ │ 16至18) │仟元折算壹│
│ │ │ │ │P.11)│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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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年12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26日中午12│潭子區│際,徒手竊取行│陳芳哲│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35分許 │大豐路│動電源5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6) │,處有期徒│
│ │ │2段1號│價值3345元,得│警豐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統一│手後,未結帳離│偵字第│蚤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便利商│去。 │104000│。 │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店」 │ │6339卷│ │ 14至15) │仟元折算壹│
│ │ │ │ │P.9) │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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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3年12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26日凌晨2 │北區漢│際,徒手竊取行│卓玉環│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31分許 │口路4 │動電源3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2) │,處有期徒│
│ │ │段60號│價值2397元,得│警二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全家│手後,未結帳離│偵字第│蚤市場」以每│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便利商│去。 │104000│個200元至250│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店」 │ │0184卷│元變賣。 │ 10至13) │仟元折算壹│
│ │ │ │ │P.7 )│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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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年1月1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日上午9時 │北屯區│際,徒手竊取行│卓玉環│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11分許 │四平路│動電源2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2) │,處有期徒│
│ │ │36之1 │價值1949元,得│警二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號「全│手後,未結帳離│偵字第│蚤市場」以每│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家便利│去。 │104000│個200 元至 │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商店」│ │0184卷│250 元變賣。│ 14至15) │仟元折算壹│
│ │ │ │ │P.7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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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年12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26日中午12│潭子區│際,徒手竊取行│劉盈辰│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53分許 │崇德路│動電源9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5) │,處有期徒│
│ │ │5段489│價值5000元,得│警豐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肆月,如│
│ │ │號「統│手後,未結帳離│偵字第│蚤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一便利│去。 │104000│。 │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商店」│ │7323卷│ │ 25至27) │仟元折算壹│
│ │ │ │ │P.8 )│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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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3年12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經被害人即時│1.失竊物品及│黃佳文犯竊│
│ │26日下午1 │豐原區│際,徒手竊取行│張倫綾│發現,跑至店│ 監視器畫面│盜罪,累犯│
│ │時15分許 │中正路│動電源7 個【起│(中市│門口向被告追│ 翻拍照片(│,處有期徒│
│ │ │805號 │訴書誤載為9 個│警刑六│討,被害人將│ 同左警卷P.│刑叁月,如│
│ │ │「統一│】,共價值4643│字第10│被告之背包搶│ 29至34、43│易科罰金,│
│ │ │便利商│元,得手後,未│400061│下,取回失竊│ ) │以新臺幣壹│
│ │ │店」 │結帳離去。 │09卷P.│之上開物品 │2.牌照號碼90│仟元折算壹│
│ │ │ │ │8 ) │ │ 2-JHE 號車│日。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50)│ │
│ │ │ │ │ │ │3.贓物認領保│ │
│ │ │ │ │ │ │ 管單(同左│ │
│ │ │ │ │ │ │ 警卷P.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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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3年12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扣押筆錄、│黃佳文犯竊│
│ │30日上午10│大雅區│際,徒手竊取行│林宗賢│之行動電源,│ 扣押物品目│盜罪,累犯│
│ │時58分許 │中山北│動電源8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錄表(同左│,處有期徒│
│ │ │路410 │價值5192元,得│警刑六│區自由路「跳│ 警卷P.23至│刑肆月,如│
│ │ │號「統│手後,未結帳離│字第10│蚤市場」以每│ 28) │易科罰金,│
│ │ │一便利│去。 │400061│個200元至250│2.監視器畫面│以新臺幣壹│
│ │ │商店」│ │09卷P.│元變賣。 │ 翻拍照片(│仟元折算壹│
│ │ │ │ │17 ) │ │ 同左警卷P.│日。 │
│ │ │ │ │ │ │ 35至38) │ │
│ │ │ │ │ │ │3.牌照號碼90│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50)│ │
├─┼─────┼───┼───────┼───┼──────┼──────┼─────┤
│14│103年12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31日上午10│北區錦│際,徒手竊取行│蔣怡華│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24分許 │新街70│動電源2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2) │,處有期徒│
│ │ │之2號 │價值1798元,得│警二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統一│手後,未結帳離│偵字第│蚤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便利商│去。 │104000│,共得款500 │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店」 │ │5238卷│元供己花用。│ 11至14) │仟元折算壹│
│ │ │ │ │P.6)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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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4年1月11│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自行喝掉│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日晚間10時│北區陝│際,徒手竊取星│戴召蓉│。 │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17分許 │西路10│巴客咖啡1瓶, │(中市│ │ 卷P.4) │,處拘役貳│
│ │ │7號「 │價值95元,得手│警二分│ │2.監視器畫面│拾日,如易│
│ │ │統一便│後,未結帳離去│偵字第│ │ 翻拍照片(│科罰金,以│
│ │ │利商店│。 │104000│ │ 同左警卷P.│新臺幣壹仟│
│ │ │」 │ │4733卷│ │ 11至15) │元折算壹日│
│ │ │ │ │P.7) │ │3.牌照號碼90│。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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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4年1月15│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日晚間8 時│北區陝│際,徒手竊取高│戴召蓉│之高粱酒,持│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31分許 │西路 │粱酒2瓶,價值 │(中市│至臺中市東區│ 卷P.4) │,處有期徒│
│ │ │107號 │1100元,得手後│警二分│自由路「跳蚤│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統一│,未結帳離去。│偵字第│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便利商│ │104000│共得款600元 │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店」 │ │4733卷│供己花用。 │ 11至15) │仟元折算壹│
│ │ │ │ │P.7) │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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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4年1月16│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日下午5時 │北區陝│際,徒手竊取高│戴召蓉│之高粱酒,持│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42分許 │西路 │粱酒4瓶,價值 │(中市│至臺中市東區│ 卷P.4) │,處有期徒│
│ │ │107號 │2150元,得手後│警二分│自由路「跳蚤│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統一│,未結帳離去。│偵字第│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便利商│ │104000│共得款1200元│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店」 │ │4733卷│供己花用。 │ 11至15) │仟元折算壹│
│ │ │ │ │P.7) │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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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3年12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告訴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27日中午12│大肚區│際,徒手竊取行│侯凱瓏│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20分許 │遊園路│動電源8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3) │,處有期徒│
│ │ │2段146│價值5292元,得│警烏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肆月,如│
│ │ │號「統│手後,未結帳離│偵字第│蚤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一便利│去。 │104000│,供己花用。│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商店」│ │4559卷│ │ 8至12) │仟元折算壹│
│ │ │ │ │P.6) │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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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3年12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31日上午10│北屯區│際,徒手竊取行│許雅茹│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5分許 │興安路│動電源2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2) │,處有期徒│
│ │ │2段3號│價值1000元,得│警刑一│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全家│手後,未結帳離│字第10│蚤市場」以每│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便利商│去。 │400066│個200元變賣 │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店」 │ │19卷P.│,供己花用。│ 8) │仟元折算壹│
│ │ │ │ │7 ) │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上│ │
│ │ │ │ │ │ │ 警卷P.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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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年11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29日上午7 │南區大│際,徒手竊取行│謝文棟│之行動電源及│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12分許 │慶街5 │動電源2個、手 │(中市│手機充電器,│ 卷P.3) │,處有期徒│
│ │ │之2號 │機用充電器3個 │警三分│持至臺中市東│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統一│,共價值2295元│偵字第│區自由路「跳│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便利商│,得手後,未結│104000│蚤市場」以行│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店」 │帳離去。 │5487卷│動電源每個 │ 13至20) │仟元折算壹│
│ │ │ │ │P.8 )│200 元、手機│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充電器每個 │ 2-JHE 號車│ │
│ │ │ │ │ │100 元變賣,│ 輛詳細資料│ │
│ │ │ │ │ │供己花用。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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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3年12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11日晚上11│南區國│際,徒手竊取行│李昌龍│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22分許 │光路82│動電源3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1) │,處有期徒│
│ │ │號「統│價值2397元,得│警三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一便利│手後,未結帳離│偵字第│蚤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商店」│去。 │104000│,共得款900 │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 │ │3922卷│元供己花用。│ 17至21) │仟元折算壹│
│ │ │ │ │P.7) │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上│ │
│ │ │ │ │ │ │ 警卷P.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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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3年12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告訴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12日晚上7 │南區學│際,徒手竊取行│黃靖芳│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20分許 │府路 │動電源3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1) │,處有期徒│
│ │ │168巷2│價值2400元,得│警三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號「全│手後,未結帳離│偵字第│蚤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家便利│去。 │104000│,共得款900 │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商店」│ │3922卷│元供己花用。│ 12至16) │仟元折算壹│
│ │ │ │ │P.4) │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上│ │
│ │ │ │ │ │ │ 警卷P.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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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3年11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26日上午8 │太平區│際,徒手竊取行│張育彰│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7分許 │樹孝路│動電源1個、USB│(中市│USB充電器、 │ 卷P.2) │,處有期徒│
│ │ │338號 │充電器1個、USB│警太分│USB電源供應 │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統一│電源供應器1個 │偵字第│器,持至臺中│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便利商│,共價值1167元│104000│市東區自由路│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店」 │,得手後,未結│4599卷│「跳蚤市場」│ 10至12) │仟元折算壹│
│ │ │ │帳離去。 │P.7 )│變賣,供己花│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用。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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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3年11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26日上午8 │太平區│際,徒手竊取行│巫珮純│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9分 │樹孝路│動電源2個、充 │(中市│充電傳輸線,│ 卷P.2) │,處有期徒│
│ │ │490號 │電傳輸線2條, │警太分│持至臺中市東│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統一│共價值2728元,│偵字第│區自由路「跳│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便利商│得手後,未結帳│104000│蚤市場」變賣│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店」 │離去。 │4599卷│,供己花用。│ 11至13) │仟元折算壹│
│ │ │ │ │P.8 )│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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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3年11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20日上午10│北屯區│際,徒手竊取行│劉志豐│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10分許 │崇德六│動電源4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1) │,處有期徒│
│ │ │路1段 │價值3000元,得│警五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47號「│手後,未結帳離│偵字第│蚤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統一便│去。 │104000│,供己花用。│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利商店│ │5695卷│ │ 10至16、19│仟元折算壹│
│ │ │」 │ │P.7) │ │ 至22) │日。 │
│ │ │ │ │ │ │3.牌照號碼90│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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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3年12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被害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14日下午6 │北屯區│際,徒手竊取行│梁晉豐│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47分許 │遼寧路│動電源1個,價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1) │,處有期徒│
│ │ │1段158│值999元,得手 │警五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號「全│後,未結帳離去│偵字第│蚤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家便利│。 │104000│,供己花用。│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商店」│ │5695卷│ │ 17至22) │仟元折算壹│
│ │ │ │ │P.8) │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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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3年11月9│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告訴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日上午7時 │東區十│際,徒手竊取行│黃俊男│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30分許 │甲路 │動電源3個,共 │(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1) │,處有期徒│
│ │ │397號 │價值2097元,得│警三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統一│手後,未結帳離│偵字第│蚤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便利商│去。 │104000│,供己花用。│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店」 │ │6752卷│ │ 10至16) │仟元折算壹│
│ │ │ │ │P.6) │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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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3年12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告訴人│被告將所竊得│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13日下午5 │西屯區│際,徒手竊取行│巢台玲│之行動電源,│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45分許 │福科路│動電源5 個,共│(中市│持至臺中市東│ 卷P.3) │,處有期徒│
│ │ │295號 │價值3395元,得│警六分│區自由路「跳│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統一│手後,未結帳離│偵字第│蚤市場」變賣│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便利商│去。 │104000│,供己花用。│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店」 │ │7093卷│ │ 13至20) │仟元折算壹│
│ │ │ │ │P.7 )│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
│ │ │ │ │ │ │ 報表(同左│ │
│ │ │ │ │ │ │ 警卷P.9)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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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3年11月 │臺中市│趁店員不注意之│告訴人│黃佳文正欲離│1.員警職務報│黃佳文犯竊│
│ │20日下午2 │北屯區│際,徒手竊取行│彭怡瑩│去之際,適為│ 告(同左警│盜罪,累犯│
│ │時54分許 │四平路│動電源5個,共 │(中市│店員發現追出│ 卷P.6) │,處有期徒│
│ │ │218號 │價值3325元,得│警五分│店外攔阻,黃│2.監視器畫面│刑叁月,如│
│ │ │「統一│手後,僅購買1 │偵字第│佳文始將竊得│ 翻拍照片(│易科罰金,│
│ │ │便利商│包煙結帳,行動│104000│之行動電源丟│ 同左警卷P.│以新臺幣壹│
│ │ │店」 │電源部分,則未│5976卷│棄地上,並騎│ 17至21) │仟元折算壹│
│ │ │ │結帳離去。 │P.10)│機車逃逸。 │3.牌照號碼90│日。 │
│ │ │ │ │ │ │ 2-JHE 號車│ │
│ │ │ │ │ │ │ 輛詳細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