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943號
TCDM,104,審易,94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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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仲育
      吳旻翰
      蕭晉傑
      馮致豪
      蔡育哲
      林子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178
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謝仲育吳旻翰蕭晉傑馮致豪蔡育哲林子堯被訴對賴炤穎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謝仲育吳旻翰蕭晉傑、馮致 豪、蔡育哲林子堯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 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經告訴人賴炤穎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 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爰就被告等傷害賴炤穎部分 ,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共同傷害鄭智 仁、孫柏羣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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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