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222號
TCDM,104,審交附民,222,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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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2號
原   告 陳靜慈
被   告 蘇志誠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蘇志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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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