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124號
TCDM,104,審交附民,124,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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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柯妃霖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柯有成
原   告 柯妃蓉
被   告 張鴻裕
      新生活興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洪何興
展農蔬菜雜貨行
即被  告 張蕭淑慧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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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生活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