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90年度,2號
HUEV,90,虎簡調,2,2001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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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調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敏來
  相 對 人 和勝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志源
右原告與被告和勝豐企業社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和勝豐企業社事務所所在地、營利事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二、被告和勝豐企業社負責人陳志源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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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