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89年度,96號
HUEV,89,虎小,96,2001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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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虎  原   告 甲○○
住雲林縣四湖鄉溪尾村九鄰東溪尾
下寮村一鄰埔墘路六之二號右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捌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付款人為彰化銀行北港分行、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被告則以:系爭支票雖係伊所簽發,但伊是參加訴外人黃志端為會首之互助會而簽發給黃志端,再由訴外人洪振華代收(提示),為何現在由原告持有?原告與黃志端有親屬關係,黃志端未將伊所標得之會款交付給伊就倒會,原告與黃志端係共謀詐欺,因今年(八十九年)一月間黃志端倒會,其店裡半夜有黃志端之親戚幫忙搬走東西逃避債務,原告雖沒有去搬,但其二位哥哥都有去搬,其取得系爭票據有惡意等語,資為抗辯。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為證,被告雖不否認簽發系爭支票,然以上置辯。惟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自認系爭支票由伊簽發後交付訴外人黃志端收執,黃志端未將伊所標得之會款交付給伊,則此抗辯事由原則上只能在直接授受票據之當事人間主張。因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票據係出於惡意成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原告之前手為黃志端,兩造並非直接授受系爭支票之當事人,被告如以原告之前手黃志端未交付會款之事由來對抗執票人之原告,則係以自己與執票人(原告)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揆諸前開法條意旨,則非法所准許。被告雖另以原告與黃志端共謀詐欺,顯有惡意云云。次按,票據法第十三條但書所謂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係以執票人取得票據時為準,決定其是否惡意,並應由票據債務人就此負舉證責任。第查,被告主張原告取得系爭支票出於惡意,其所持之理由為原告與黃志端有親戚關係,且黃志端倒會後乘半夜搬走財物逃避債務,當時原告雖沒有參與搬走財物,但原告之兄長則參與其間,而認原告取得系爭支票出於惡意云云。惟親戚間法律上並未禁止有金錢之往來,被告復不能舉證原告與黃志端間授受系爭支票沒有對價關係,且原告既未參與搬走財物,究難認原告與黃志端有共謀詐欺取得被告之系爭支票,被告空言原告取得系爭支票出於惡意,並不足採信。末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可稽。從而,本於票據法律關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十萬元及自提示日起即八十九



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虎小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住雲林縣元長鄉○○村○鄰○○路六之二號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住雲林縣四湖鄉溪尾村九鄰東溪尾三七號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仟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零叁元,折合新臺幣肆仟伍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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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