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朝合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65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圖利媒介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證人曾木容於警、 偵訊之證述、證人譚貴真、游政霖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見11 566 偵卷第11至15頁、第16至20頁、第21至25頁、第58至59 頁);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本院104 年聲搜字001067號搜索 票、現場照片2 張、證人游政霖手機簡訊翻拍畫面(以上附 於11566 偵卷第9 、35、48、4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調取票聲請書、本院104 年聲調字第000848號通 信調取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 查詢單(以上附於聲調卷第1 至3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6556 號起訴書(以上附於16556 偵 卷第12至1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且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 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 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甲 ○○係基於幫助證人曾木容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應召 站成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由自己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再 販賣予證人曾木容,供應召集團成員持以作為聯繫、媒介 女子與他人猥褻以營利之工具,是被告所為,係參與妨害 風化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 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 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 項前段、第231 條第1 項之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 褻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二)被告幫助他人犯上開罪名,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交付證人曾木容供應召
集團使用之方式,幫助應召站成員媒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 行為以營利,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危害,所為實非可取,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本案犯罪所獲取之 利益尚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二)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1 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6556號
被 告 甲○○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虎尾鎮○○路000號2樓
居南投縣草屯鎮北勢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暨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可預見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被犯罪 集團持作犯罪之聯絡工具,竟基於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人為性 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3年8月3 日 某時許,在臺中市北區崇德路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簡稱遠傳電信公司)直營門市○○○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 話,嗣於104年3月底某日,在臺中市北區大雅路路邊,以新 臺幣(下同) 3000元代價,將上述行動電話售予曾木容(所涉 妨害風化犯行,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迨曾木容取得上述
行動電話後,即與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人所經營之應召站, 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僱用曾木容之某應召站,於104年4月 23日12時50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上述行動 電話為陳志平所申租,其所涉妨害風化犯行,另提起公訴 ) ,寄送「( 四季) 本週強打: 性感波妹~琪琪. 天心~學生 妹兼差-小月,開心-修長美女~小蓉,檸檬,等十位年輕 美女為你熱情服務,快打0000000000」之色情廣告予成年男 客游政霖( 所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犯行,另由警方裁罰 ) ,游政霖即與對方談妥以1800元代價,要與應召站女子從事 半套性交易。上述應召站則以門號0000000000號通知成年應 召女譚貴真( 所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犯行,另由警方裁罰 ) 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9 樓之12應召,並以門號00 00000000號撥打曾木容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通知曾木容 至曉明儷晶社區大樓引領游政霖,迨曾木容與游政霖晤面後 ,曾木容先向游政霖收取1800元後,再引領游政霖至上述房 間與譚貴真從事半套性交易,事後譚貴真分得1000元,曾木 容與上述應召站分得800 元。嗣於104 年4 月23日15時10分 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4 樓之13為警查獲。本署 於偵辦曾木容所涉妨害風化案件,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部分:
甲、供述證據方面: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待證事實:坦承有申租前揭行動電話,並於前揭時、地,以 前揭代價將前揭行動電話售予另案被告曾木容, 坦承幫助妨害風化犯嫌。
乙、書證部分:遠傳資料查詢單、本署104年度偵字第11566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影本。
待證事實:被告有申租前揭行動電話及涉有幫助妨害風化犯 嫌。
三、按被告甲○○以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 營利之意思,參與意圖使女子與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 利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 項、第231條第1項之幫助意圖營利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 行為而引誘、媒介罪嫌。請依刑法第30條第1 項之規定,減 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王 富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 依 婷
附錄參考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