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4年度,1299號
TCDM,104,中簡,1299,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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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朝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4年度偵字第3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朝日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摻有第二級毒品MDA之摩卡奶茶柒包(總驗前純質淨重零點參玖貳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參零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楊朝日裔善文(民國00年0月0日生,已年滿20歲,其涉嫌 施用第二級毒品MDA,另聲請觀察勒戒)共同基於持有第二 級毒品MDA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凌晨1時許,在 臺中市南屯區大觀路之「XCUBE」夜店,各出資新臺幣1000 元,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柑仔豬」之成年男子購得摻有 第二級毒品MDA之摩卡奶茶7包後,即非法共同持有之。嗣於 103年1月20日凌晨3時15分許,楊朝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裔善文,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大雅交流道 南下匝道口時,為警盤查,經楊朝日同意搜索後,由員警在 車內副駕駛座之前置物箱內查扣上開摻有第二級毒品MDA之 摩卡奶茶7包(總驗前淨重78.4289公克,純度0.5%,純質淨 重0.3921公克,驗餘淨重60.1787公克,純度0.5%,純質淨 重0.3009公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朝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裔善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 裔善文供稱,摻有MDA之摩卡奶茶7包,是我跟楊朝日共同持 有的(見104年度偵字第3649號卷第19頁);復有員警之職 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 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及照片19張 等附卷可佐,暨摻有第二級毒品MDA之摩卡奶茶7包扣案可稽 ,該摩卡奶茶7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 微量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檢驗前淨重78.4289 公克,純度0.5%,純質淨重0.3921公克,驗餘淨重60.1787 公克,純度0.5%,純質淨重0.3009公克,有該院鑑驗書1份 附卷可佐(104年度偵字第3649號卷第77頁,第85至86頁)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與另案被告裔善文2人就上揭持有第二級 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為高中畢 業(同上卷第7頁),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摻有第二級 毒品MDA之摩卡奶茶7包(總驗前淨重78.4289公克,純度0.5 %,純質淨重0.3921公克,驗餘淨重60.1787公克,純度0.5% ,純質淨重0.3009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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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