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556號
TCDM,103,訴,556,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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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智耀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24389 、25849 號;103 年度偵字第1190號、2087、36
43、3652、5477、5478號),就被告被訴侵占漂流物部分,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
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溫智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流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溫智耀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起至同年11月20日止,在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公告石門水庫開放撿拾 漂流木期間,明知該公告上已註明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 一級木(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不得撿拾 ,如有撿拾者必須歸還新竹林區管理處,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而侵占漂流物之犯意,於該撿拾期間某時,接續撿 拾如起訴書附件九編號1 至6 及附件十編號1 至6 、10至14 號之樹種,而侵占入己。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東勢林管處麗陽工作站技士王蘊鋐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彥興於偵查中證述。
㈢證人即大湖分局偵查佐田文相於偵查中證述。 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及收據、查扣物品及現場相片、入庫統計表及材積表等明細 表。
㈤林務局東勢林管處違反森林法案件被害林木初步判別報告書 、材積表。
㈥森林被害被告書、總售價計算表、國有林產物處分價金查定 書及查封物材積清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99年5 月18日水七管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101 年10月15日水七管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莫拉克颱風漂流木處理原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9 月11 日農林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苗栗縣政府102 年8 月15日 府農林字第00000000000A、B 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 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2 年10月11日竹作字第0000000000號公 告。
㈧被告溫智耀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罰金新臺幣15,0 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壹日。經查,上 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 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 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應敘述具體理由 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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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