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795號
TCDM,103,訴,1795,20150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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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羿亘
選任辯護人 林伸全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
7 月2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 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 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定,不 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 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 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已合法送 達予上訴人即被告陳羿亘,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於 107 年7 月1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於法定期 間內對原判決表示不服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 ,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 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洪 瑞 隆
法 官 楊 珮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惠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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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