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29號
PHDV,104,司促,829,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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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蔡淑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零貳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淑妹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10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330,000元整,約定期限128期並於民國113年1
  1月10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00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
  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
  約金。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4年1月10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98,023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容後補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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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