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8號
PHDV,103,訴,38,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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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洪秋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元亨間因103年度訴字第
38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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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