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75號
KSDV,90,重訴,75,200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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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達代收人 顧雅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吳錦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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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