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51號
TYDV,104,除,351,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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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佑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炳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8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8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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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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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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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月精工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102年9月30日 │516,914元 │HD0五四六六三│ │
│ │司 小笠原則雄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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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