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台和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奇芳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被 告 百成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觀音鄉工業區○○○路一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莫慶隆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縣觀音鄉,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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