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87號
TYDV,104,重訴,87,2015082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簡富雄
被 上訴人 簡名祥
      簡名崇
      簡藍玉美
      簡良翰
      簡安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
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88,8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3,8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