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23號
TYDV,104,重訴,22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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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華勳
訴訟代理人 李明梅
      林詮勝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陳錦慧
被   告 蔡明杰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被   告 曾慧敏
      賴鼎安
      王棍煌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家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訴請被告蔡明杰曾慧敏賴鼎安王棍煌吳家登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暨請求被告桃園市政府辦理更正登記,備位則訴請被告桃園市政府為損害賠償在案。惟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桃園市政府依地籍清理條例所為代為標售行為,核屬無權代理,經原告拒絕承認而溯及無效;然被告桃園市政府究有無表明代理本人即原告之意旨,抑或以被告桃園市政府自己之名義處分土地,關乎本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容有未明。復被告桃園市政府就原告可得領取之土地價金,其有無通知原告行使權利,對本件原告可否請求被告桃園市政府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亦有不明。是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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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