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5號
被 告 洛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劉玉芳即劉記食品行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75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54萬5,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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