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47號
TYDV,104,訴,1347,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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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7號
原   告 王嘉澤
被   告 張清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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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