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6號原 告 高雪曾被 告 林佳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下午1 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應依上開通知時間到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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