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72號
原 告 邱許寶玉
壹、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
第249 條第1 項第第5 款、第6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亦得準用之。
二、本件尚有下列程式欠缺,尚待補正:
㈠本件確認收養關係存在訴訟,應繳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3千元,原告僅繳交1千元,應補繳裁判費2千元。
㈡原告起訴狀其被告欄僅載明「邱許麵之繼承人」、「許色之
繼承人」,然未載明邱許麵、許色之繼承人究係何人?其程
式尚有欠缺,應於文到日後二十日內,重新以準備書狀逐一
列明邱許麵之全体繼承人之姓名、住所;許色之全体繼承人
姓名、住所,及其起訴主張之事實,請求權基礎、法律關係
,並提出邱許麵、許色全体繼承人之最新
略),俾使本院得踐行送達程序,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