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4年度,72號
TYDV,104,親,72,201508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72號
原   告 邱許寶玉
壹、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
  第249 條第1 項第第5 款、第6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亦得準用之。
二、本件尚有下列程式欠缺,尚待補正:
 ㈠本件確認收養關係存在訴訟,應繳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3千元,原告僅繳交1千元,應補繳裁判費2千元。
 ㈡原告起訴狀其被告欄僅載明「邱許麵之繼承人」、「許色
  繼承人」,然未載明邱許麵許色之繼承人究係何人?其程
  式尚有欠缺,應於文到日後二十日內,重新以準備書狀逐一
  列明邱許麵之全体繼承人之姓名、住所;許色之全体繼承人
  姓名、住所,及其起訴主張之事實,請求權基礎、法律關係
  ,並提出邱許麵許色全体繼承人之最新
  略),俾使本院得踐行送達程序,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