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86號
TYDV,104,補,486,201508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吳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帝城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或居所,依
  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應予補正。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原告起
  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而
  依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變更登記登記表記載,原告之出資
  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復無其他事證足認前開出資額
  之客觀交易價值高於登記之出資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應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
廣帝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