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70號
TYDV,104,補,470,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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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0號
再審原告  高聖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靖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26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
0,000 元,應徵同一審級再審之訴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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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