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0號
再審原告 高聖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靖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26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
0,000 元,應徵同一審級再審之訴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