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65號
TYDV,104,補,465,201508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李雲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彩鑾等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06
0,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