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迪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靜儀
訴訟代理人 曾喜鈞
被上訴人 吳良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建
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4,29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9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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