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202號
TYDV,104,司聲,202,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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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福文

相 對 人 蔡弈偵
相 對 人 陳俞伽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905 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之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乙紙為擔保,並 以鈞院103 年度存字第14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 人業務上需要,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聯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 。經查,聲請人提存於前揭案號之提存物,業經聲請人另行 向本院提存所聲請取回,並以本院104 年度取字第733 號准 予取回在案,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依 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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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