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935號
聲 明 人 鄭凱維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鄭世豪(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含其他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已
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可持本公函至戶政
機關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