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935號
TYDV,104,司繼,93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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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935號
聲 明 人 鄭凱維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鄭世豪(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含其他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已
  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可持本公函至戶政
  機關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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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