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683號
TYDV,104,司繼,683,201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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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683號
聲 明 人 郭宸豪
法定代理人 郭大州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郭丹(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⑴聲請人郭宸豪為未成年人,應補列其父郭大洲、其母李玨蕙
 法定代理人,並在聲請狀或補正狀上簽章。
⑵請提出拋棄繼承書(聲請人郭宸豪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
 人,應補列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並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
 繼承),併予簽章。
⑶請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李玨蕙之印鑑證明(需與繼承權拋棄
 書相同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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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