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683號
TYDV,104,司繼,683,201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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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683號
聲 明 人 曾澤鳴
      曾東勝
法定代理人 郭庭萱
      曾炳森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郭丹(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⑴聲明人曾澤鳴曾東勝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補列其父曾
 炳森、其母郭庭萱為法定代理人,並在聲請狀或補正狀上簽章
 。
⑵請提出拋棄繼承書(聲請人曾澤鳴曾東勝為未滿七歲之無行
 為能力人,應補列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為拋棄繼承),併予簽章。
⑶請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曾炳森之印鑑證明(需與繼承權拋棄
 書相同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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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