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614號
TYDV,104,司票,6614,201508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614號
聲 請 人 黃鋒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以任、楊汶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