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508號
TYDV,104,司票,6508,201508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508號
聲 請 人 馮琦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麗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
  用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