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12號
TYDV,104,司拍,312,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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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邱萬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子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徐子喻所有坐落桃園市○○區○
  ○段000 ○000 ○0 地號土地及4132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
  類謄本及與上開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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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