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12號聲 請 人 邱萬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子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徐子喻所有坐落桃園市○○區○ ○段000 ○000 ○0 地號土地及4132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 類謄本及與上開謄本相符之附表。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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